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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单喜文与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喜文,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41号申请人:单喜文,男,1962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娟,女,1980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单喜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单喜文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单喜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107.10平方米房屋,期限为36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