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哈斯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哈斯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宏斌,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系杭锦旗蒙古族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哈斯巴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文化小区1-4-501室房产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锦旗管理部有抵押贷款无法拍卖、变卖,且工资被另案冻结,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