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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临县XX煤电有限公司与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县国土资源局,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24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有玉,局长。被执行人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杜永斌。申请执行人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8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6】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强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十五日内自行缴款柒万肆仟柒佰叁拾柒元整(74737元)罚款(农用地10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5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资罚字【2016】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执行临国土资罚字【2016】05001号行政处罚决���书的组织实施主体、实施预案等相关材料。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临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6】0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秦晋彪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瑞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