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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童薪、闫新芳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薪,闫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4号申请执行: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童薪,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闫新芳,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童薪、闫新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行审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