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锡安、赵月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安,赵月华,赵怀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37号申请人马锡安,男,汉族,194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赵月华,女,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住确山县。被申请人赵怀初,男,汉族,40岁左右,住。申请人马锡安与被申请人赵月华、赵怀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锡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制止二被申请人在其西面墙体上打洞、安装窗户的行为,因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已经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活,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锡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赵月华和赵怀初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停止在赵月华楼房西墙上面打洞、安装窗户的行为。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马锡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