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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以木、邓修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以木,邓修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大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61-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9251-9。被执行人:王以木,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修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大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以木、邓修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邓修艳所有位于大英县河边镇星花街的房屋,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赵习华以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邓修艳所有位于大英县河边镇星花街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习华及杨志勇共同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习华、杨志勇。二、买受人赵习华、杨志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保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修艳所有位于大英县河边镇星花街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