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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小红与河南嘻天地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红,河南嘻天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653号原告:姚小红,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嘻天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99号附1号楼2排9号。法定代表人:高树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小红与被告河南嘻天地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姚小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姚小红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