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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龙宝与韩朝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宝,韩朝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81号原告:马龙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朝兴。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龙宝与被告韩朝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