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向锡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锡全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46号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罗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向锡全,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向锡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称:关于向锡全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中提及的《禄劝滨河广场项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从未见过,也从未与其签订过。另外,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从未与向锡全签订过任何仲裁协议或者达成过任何仲裁条款。请求法院:一、确认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与向锡全之间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无效;二、向锡全承担全部诉讼费。被申请人向锡全称:向锡全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中提及的《禄劝滨河广场项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的名称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与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当庭提交的印章不一致,同意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本案申请请求事项第一项,即“一、确认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与向锡全之间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无效;”但是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向锡全作为申请仲裁裁决一方现对于本案申请人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所提双方之间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请求予以认可,故申请人武建一司昆明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向锡全的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向锡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晓明审判长 蔡 芸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栋王崟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