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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庭、谢世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庭,谢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庭,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谢世豪,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庭与被执行人谢世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庭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世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世豪已支付4800元款项给申请人陈庭,余下款项4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起每两个月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庭1000元,至2017年12月15日还清。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转入申请人陈庭账户,账户:62×××10。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世豪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