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建亚、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亚,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亚,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47号20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26597M。法定代表人方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亚与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朱建亚名下的车牌号为BA39**本田雅阁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含执行费1400元)并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朱建亚名下的车牌号为BA39**本田雅阁车辆的查封;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