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劳成燕与黄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成燕,黄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192号原告:劳成燕,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黄冠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劳成燕与被告黄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劳成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成燕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劳成燕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