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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劳成燕与黄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成燕,黄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192号原告:劳成燕,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黄冠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劳成燕与被告黄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劳成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成燕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劳成燕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