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晓冬与韩志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冬,韩志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3民初307号原告:李晓冬,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串村人,现住。被告:韩志岗,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史家庄村人。原告李晓冬与被告韩志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冬、被告韩志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志岗偿还原告416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韩志岗因饭店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赵元宏借款41600元,我脑袋一时发热给被告的借款合同充当担保,因饭店经营发生变故,被告韩志岗无力偿还其所借赵元宏债务便逃之夭夭,从2015开始,黄锐敏派人向我要钱,我和我老婆都没有正常工作,家中两个儿子也要吃喝,家里也要开支,我们两口实在无力偿还他们之间的债务,随后我便出门去寻找韩志岗,但迟迟找不到本人,万般无奈之下我向亲戚好友借款替被告韩志岗向赵元宏偿还欠款41600元。被告韩志岗承认原告李晓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志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晓冬4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被告韩志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