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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廷坤、刘纪丽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坤,刘纪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033号原告:王廷坤,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刘纪丽,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公司职员。原告王廷坤,刘纪丽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廷坤、刘纪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坤、刘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6元,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时柱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