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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志,田青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志,田青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905号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93号(碧桂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84T。法定代表人:杨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志,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田青会,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志、田青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