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1扬州市金象贸易有限公司与陆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金象贸易有限公司,陆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蒋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学忠,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象贸易有限公司与陆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陆学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陆学忠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工农东路原红星宿舍楼1幢8-9号房地产,本案扣除执行费2900元,分得123310元(含诉讼费376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