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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红霞、张鹏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红霞,张鹏南,张鹏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霞,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南,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丽,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丁红霞因与被上诉人张鹏南、张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以该房屋现处于司法查封状态,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条件尚未成就,裁定驳回原告丁红霞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96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