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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书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书松,马艳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92号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村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法定代表人岳辰光。委托代理人杨清志、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书松,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马艳芳,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孙书松、马艳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孙书松、马艳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孙书松、马艳芳共同偿还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金170298元、违约金495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22798元,分十期偿还,自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2279.8元直至还清。二、若申请人孙书松、马艳芳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款项,视为上述债权全部到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需另支付申请人河南华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