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程月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程月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5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B座17楼。法定代表人: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邦龙,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阳,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月茴,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住永康市蓝天路16号城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婷婷,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根良,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月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均由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