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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双金与白双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金,白双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872号原告何双金,男,1986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双全,男,5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双金诉被告白双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双金以被告白双全外出打工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双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双金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