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财保4号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兴隆南大街90号。负责人:尹海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校寨村。法定代表人:张艳松,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叶楠楠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照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