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周祥受贿、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07号罪犯苏周祥,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捕前系华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兼中共华安县丰山镇原委统战委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周祥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84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苏周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间共获5次表扬。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2970分。该犯在原审已被扣押违法所得125000,本院审理期间又缴交违法所得33400元,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苏周祥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苏周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周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