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浪与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浪,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梅安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浪,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俄,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梅安宝。上诉人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7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