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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姚新与龚定安、宋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新,龚定安,宋良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新,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定安,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良军,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姚新因与被上诉人龚定安、宋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姚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宁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