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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小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5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明,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2014年6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7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小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额度为70000元(卡号分别为43×××73、62×××93)。2015年1月、3月,被告人王小明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2016年6月22日,两张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共计66101.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明归还欠款本息81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报案材料、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王小明信用卡信息,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王小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66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