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委字第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张小琴,於小平,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委字第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负责人杨巨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东七路19号。法定代表人仲息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仲息妹,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於小平,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单小勇,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锡军,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仲雨妹,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张小琴、於小平、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锡军、仲雨妹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今日星城花园108号的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发放拍卖款3276000元,拍卖款中50000元转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垫付评估费16378元。2017年4月6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跃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