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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文荣诉被告沈阳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荣,沈阳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857号原告:马文荣,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公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彬,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荣诉被告沈阳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荣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