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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飞、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异17号案外人:周洪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李明,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飞,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迟仁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飞与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案外人周洪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周洪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周洪伟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周洪伟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巩权审 判 员 秦梦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兴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