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54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海河,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苏学玲,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苏学玲与被告闫海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冀1002执保26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苏学玲对被申请人闫海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轿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海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海河现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海河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