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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玲玲、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陈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玲,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兰英,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玲玲与被执行人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