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满洲里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喜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满洲里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喜奎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初10号原告:张建峰,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峰,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二院住院部南侧。法定代表人:曹喜奎,总经理。被告:曹喜奎,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民族不祥,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张建峰诉满洲里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喜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建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以三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协议书为由,申请撤回对满洲里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喜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计120900元,由张建峰负担。审 判 长 马 然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代理审判员 梁 振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