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领峰与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领峰,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黄领峰,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牟剑,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黄领峰与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