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光银与戴毅、台州高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银,戴毅,台州高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7号原告:刘光银,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毅,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高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248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丽,女,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楼丁明。原告刘光银与被告戴毅、台州高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依法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刘光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