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范凯与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德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凯,秦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泗洪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迎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武,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凯,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德凤,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凯、秦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担保期限已过,华诚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华诚公司为秦德凤借款担保的期限至2015年4月5日止,而范凯的起诉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超出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间范凯未向华诚公司主张过权利,华诚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是针对《民法通则》所称的期间,本案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担保期限已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保证期间系不变期间,所指系该期限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然而凡是期间都存在一个始期和终期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正是规定期间的始期、终期如何确定的问题的条款,该条款本身并没有排除某些期间的适用,因此不论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均应遵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在适用上应当是一致的,并非二者择其一的关系。本案中,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秦德凤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5日。而2015年4月5日正是清明节法定休假日(清明节假日: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6日),故依法应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范凯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4月7日起诉,权利主张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徐 智代理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