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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525-53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丹、张俭清等与李建龙、代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张俭清,张进成,李建林,李胜明,张明清,周艳舟,沈汉林,陈行茂,陈艮华,陈敦硕,李建龙,代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525-531、547号原告:周丹,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张俭清,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张进成,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李建林,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李胜明,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张明清,男,197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原告:周艳舟,男,196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沈汉林,男,1966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陈行茂,男,194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陈艮华,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陈敦硕,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诉讼代表人:周丹,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诉讼代表人:张俭清,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李建龙,男,196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代翠华,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周丹、张俭清、张进成、李建林、李胜明、张明清、周艳丹、沈汉林、陈行茂、陈艮华、陈敦硕诉被告李建龙、代翠华劳务合同纠纷八案,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原告周丹、张俭清、张进成、李建林、李胜明、张明清、周艳丹、沈汉林、陈行茂、陈艮华、陈敦硕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张俭清、张进成、李建林、李胜明、张明清、周艳丹、沈汉林、陈行茂、陈艮华、陈敦硕撤诉。案件受理费8561元,减半收取4280.50元,由原告周丹负担197元、张俭清负担344.50元、张进成负担1015元、李建林、李胜明负担527元、张明清负担382元、周艳舟负担962.5元、沈汉林负担654.5元、陈行茂、陈艮华、陈敦硕负担198元。审判员  吴国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