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沈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342号原告李某1,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2,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王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李某1诉被告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沈某向我借款43500元,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共同债务,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35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沈某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435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该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沈某向原告借款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沈某借款发生在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文秀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