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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国诉被告张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国,张某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30号原告刘某国,男。被告张某明,男。本院受理原告刘某国诉被告张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