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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9-1号。法定代表人:于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8745-2。法定代表人:彭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缪明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彭英姿,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缪明伟之妻)本院在执行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在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处有收入(厂房租金)5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