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治富与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富,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86号原告:王治富,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炜。原告王治富与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治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王治富负担。审判员 姜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晞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