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42马坝子与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坝子,吴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142号原告:马坝子,男,1994年2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吴峥,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马坝子与被告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马坝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坝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坝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