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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42马坝子与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坝子,吴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142号原告:马坝子,男,1994年2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吴峥,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马坝子与被告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马坝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坝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坝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