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高桥橡胶制品厂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高桥橡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高桥橡胶制品厂,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坎头路12号。投资人邵苏宝。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高桥橡胶制品厂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5)第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5)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5)第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高桥橡胶制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098.67平方米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珠岙镇坎头村湾门口新建的701.5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珠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邵慧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