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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刀文祥与刀文昆、李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文祥,刀文昆,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刀文祥,男,1961年12月14日生,傣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刀文昆,男,1977年12月21日生,傣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82年12月05日生,彝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刀文昆、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刀文昆、李萍逾期拒不履行应支付刀文祥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4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刀文昆在临沧市临翔区平村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刀文昆在临沧市临翔区平村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5941.5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0、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刀文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