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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导英、范文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导英,范文斌,倪利生,何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陈导英,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范文斌,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倪利生,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何小华,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导英与被执行人范文斌、倪利生、何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投资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范文斌、倪利生、何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