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晟泰服饰有限公司与周金晶、陈水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晟泰服饰有限公司,周金晶,陈水方,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707号原告:江西晟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552-2。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晶,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陈水方,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万象小区商铺BT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650405X。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被告:王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江西晟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晶、陈水方、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王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被告周金晶、陈水方行为涉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江西晟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晶、陈水方、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王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宋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