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静诉被告崔毕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静,崔毕茹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139号原告:王淑静,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毕茹,女,汉族。原告王淑静诉被告崔毕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淑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淑静负担。审 判 长 韩 雪审 判 员 孙雪静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