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尚绪茂、梁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绪茂,梁斌,孔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尚绪茂。被执行人梁斌、孔凤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孔凤华银行存款66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孔凤华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