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魏建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魏建平,李秋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政府北侧。担保人:史国良,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魏建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秋风,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秋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石佛寺支行的存款31000元(账号:62×××70)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政府北侧的房产一幢【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6)镇平县不动产第0000015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秋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石佛寺支行的存款31000元(账号:62×××70)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二、对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政府北侧的房产一幢【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6)镇平县不动产第0000015号】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