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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保全与田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保全,田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姚保全,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住本县杜村镇民丰巷,居民。被执行人田建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本县东上官乡皂角村兴顺组,农民。本院在恢复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姚保全与被执行人田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元,受理费21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保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