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柏林与被告杨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林,杨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767号原告:张柏林,男,生于1986年,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严波,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波,男,生于1971年,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林与被告杨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柏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柏林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