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向丽、曹有忠与陈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丽,曹有忠,陈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丽,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曹有忠,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陈相国,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下瓦窑组养殖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丽、曹有忠与陈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陈向丽、曹有忠申请撤回对陈相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